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 GB 31573-2015 2015-07-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無機化學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無機化學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要求。無機化學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配套的動力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