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 GB 16171-2012代替 GB16171-1996 2012-10-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煉焦化學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煉焦化學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和新建焦爐生產過程備煤、煉焦、煤氣凈化、煉焦化學產品回收和熱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煉焦化學工業企業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92)和《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1996)中的相關規定,《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1996)廢止。
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代替 GB16171-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