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 GB 13456—2012代替GB 13456-1992 2012-10-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鋼鐵工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鋼鐵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鋼鐵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1992)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