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rom Rare Earths Industry
( GB 26451—2011 2011-10-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有關要求,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稀土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稀土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稀土工業企業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