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 GB 16889-2008 代替GB 16889-1997 2008-07-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處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設計與施工、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運行、封場、后期維護與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監測等方面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后的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本標準的部分規定也適用于與生活垃圾填埋場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運行。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1997)廢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