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有關要求,確保完成“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我部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制定了《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攻堅作為打贏藍天保衛戰收官的重要任務,統籌疫情防控、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扎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切實做到問題精準、時間精準、區位精準、對象精準、措施精準,抓好《方案》各項任務措施落實。要加強組織實施,監測、執法、人員、資金保障等重點向VOCs治理攻堅行動傾斜,加強與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等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相關省(市)生態環境廳(局)要督促相關城市加大工作力度,力爭實現6-9月優良天數提高目標,為完成“十三五”優良天數比率約束性指標打下堅實基礎。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許碩
電話:(010)65645572
郵箱:dqsgdy@mee.gov.cn
生態環境部
2020年6月23日
(此件社會公開)
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
打贏藍天保衛戰,事關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美麗中國建設,2020年是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決勝之年,各地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扎實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各項任務。當前階段,我國面臨細顆粒物(PM2.5)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顯的雙重壓力,特別是在夏季,O3已成為導致部分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等區域(見附件1)尤為突出,6-9月O3超標天數占全國70%左右。VOCs是形成O3的重要前體物,主要存在于企業原輔材料或產品中,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屬于有毒有害物質,加強VOCs治理是現階段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徑,也是幫助企業實現節約資源、提高效益、減少安全隱患的有力手段。為確保完成“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有效降低O3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在全國開展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堅行動。
工作思路: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統籌疫情防控、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和打贏藍天保衛戰重點任務,扎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做到問題精準、時間精準、區位精準、對象精準、措施精準,全面加強VOCs綜合治理,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堅持長期治理和短期攻堅相銜接,深入實施《“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控制等新標準要求,突出抓好企業排查整治和運行管理;堅持精準施策和科學管控相結合,以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油品儲運銷等為重點領域,以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和重點企業為重點管控對象,全面加強對光化學反應活性強的VOCs物質控制;堅持達標監管和幫扶指導相統一,加強技術服務和政策解讀,強化源頭、過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引導企業自覺守法、減污增效;堅持資源節約和風險防控相協同,大力推動低(無)VOCs原輔材料生產和替代,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管控,強化精細化管理,提高企業綜合效益。
工作目標:通過攻堅行動,VOCs治理能力顯著提升,VOCs排放量明顯下降,夏季O3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城市6-9月優良天數平均同比增加11天左右(各城市預期性目標詳見附件2),推動“十三五”規劃確定的各省(區、市)優良天數比率約束性指標全面完成(詳見附件3)。
一、大力推進源頭替代,有效減少VOCs產生
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2020年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產、銷售和使用應滿足新頒布實施的國家產品有害物質限量標準要求。京津冀地區建筑類涂料和膠粘劑產品須滿足《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要求。督促生產企業提前做好油墨、膠粘劑、清洗劑及木器、車輛、建筑用外墻、工業防護涂料等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實施準備工作,在標準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換,有條件的地區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要提前實施。
大力推進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將全面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和政府綠色采購清單。企業應建立原輔材料臺賬,記錄VOCs原輔材料名稱、成分、VOCs含量、采購量、使用量、庫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關證明材料。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推進政府綠色采購,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優先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鼓勵汽車維修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將低VOCs含量產品納入政府采購名錄,并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優先使用;引導將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膠粘劑等納入政府采購裝修合同環保條款。
二、全面落實標準要求,強化無組織排放控制
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重點區域應落實無組織排放特別控制要求。各地要加大標準生效時間、涉及行業及控制要求等宣貫力度,通過現場指導、組織培訓、新媒體信息推送、發放明白紙等多種方式,督促指導企業對照標準要求開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環節排查整治,對達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導企業制定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規程,細化到具體工序和生產環節,以及啟停機、檢維修作業等,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健全內部考核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生產。
企業在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過程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儲存環節應采用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裝卸、轉移和輸送環節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生產和使用環節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廢氣,或進行局部氣體收集;非取用狀態時容器應密閉。處置環節應將盛裝過VOCs物料的包裝容器、含VOCs廢料(渣、液)、廢吸附劑等通過加蓋、封裝等方式密閉,妥善存放,不得隨意丟棄,7月15日前集中清運一次,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處置單位在貯存、清洗、破碎等環節應按要求對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進行收集、處理。高VOCs含量廢水的集輸、儲存和處理環節,應加蓋密閉。企業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全面梳理建立臺賬,6-9月完成一輪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及時修復泄漏源;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企業嚴格按照排放標準要求開展LDAR工作,加強備用泵、在用泵、調節閥、攪拌器、開口管線等檢測工作,強化質量控制;要將VOCs治理設施和儲罐的密封點納入檢測計劃中。
引導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合理安排停檢修計劃,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不在7-9月期間安排全廠開停車、裝置整體停工檢修和儲罐清洗作業等,減少非正常工況VOCs排放;確實不能調整的,要加強啟停機期間以及清洗、退料、吹掃、放空、晾干等環節VOCs排放管控,確保滿足標準要求。7月15日前,各省份將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2020年檢修計劃及調整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引導各地合理安排大中型裝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畫線、瀝青鋪設等市政工程施工計劃,盡量錯開7-9月;對確需施工的,實施精細化管控,當預測到將出現長時間高溫低濕氣象條件時,調整作業計劃,避開相應時段。企業生產設施防腐防水防銹涂裝應避開夏季或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
三、聚焦治污設施“三率”,提升綜合治理效率
組織企業對現有VOCs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除率開展自查,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等工藝的治理設施,7月15日前完成。對達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確保實現達標排放。除惡臭異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行業排放標準中規定特別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應按相關規定執行;未制定行業標準的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已制定更嚴格地方排放標準的,按地方標準執行。
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推動取消廢氣排放系統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應將保留旁路清單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開啟后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做好臺賬記錄。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對于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達不到要求的通過更換大功率風機、增設煙道風機、增加垂簾等方式及時改造;加強生產車間密閉管理,在符合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相關規定前提下,采用自動卷簾門、密閉性好的塑鋼門窗等,在非必要時保持關閉。按照與生產設備“同啟同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根據處理工藝要求,在處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處理設施。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適宜高效”的原則提高治理設施去除率,不得稀釋排放。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選擇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設計要求足量添加、及時更換;各地要督促行政區域內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企業按期更換活性炭,對于長期未進行更換的,于7月底前全部更換一次,并將廢舊活性炭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記錄更換時間和使用量。
四、深化園區和集群整治,促進產業綠色發展
7月15日前,各城市根據本地產業結構特征、VOCs排放來源等,重點針對烯烴、芳香烴、醛類等O3生成潛勢大的VOCs物種,確定本地VOCs控制重點行業,組織完成涉VOCs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排查,明確VOCs主要產生環節,逐一建立管理臺賬。同一鄉鎮及毗鄰鄉鎮交界處同行業企業超過10家的認定為企業集群,VOCs年產生量大于10噸的企業認定為重點管控企業。各地要重點排查以石化、化工、制藥、農藥、電子、包裝印刷、家具制造、汽車制造、船舶修造等行業為主導的工業園區;重點排查以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染料、日用化工、化學助劑、合成革、橡膠輪胎制造、有機化學原料制造等化工行業,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和其他有機溶劑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鋼結構、鋁型材、鑄造、彩涂板、電子元器件、汽修、包裝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業為主導的企業集群。
對存在突出問題的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準、時限明確、責任到人。工業園區要加強資源共享,實施集中治理和統一管理,開展園區監測評估,建立環境信息共享平臺。有條件的石化、化工類工業園區要分析企業VOCs組分構成,識別特征物質,推動建立健全監測預警監控體系,開展走航監測、網格化監測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完善園區統一的LDAR管理系統,納入園區環保監控管理平臺。重點區域及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城市要全力抓好重點企業集群(詳見附件4)治理,形成示范帶動效應,結合本地產業情況,進一步完善企業集群清單,抓好綜合整治工作。各企業集群要統一整治標準,統一整改時限,標桿建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優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裝印刷等以小企業為主的集群重點推動源頭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業集群重點推動優化整合,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整改達標無望的企業依法關停取締。推進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建設涉VOCs“綠島”項目,統籌規劃建設一批集中涂裝中心、活性炭集中處理中心、溶劑回收中心等,實現VOCs集中高效處理。對排放量大,排放物質以烯烴、芳香烴、醛類等為主的企業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
附件:1.區域范圍
2.重點區域及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城市2020年6-9月優良天數預期提高目標
4.重點區域及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城市涉VOCs重點企業集群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