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范推進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保障清潔生產審核質量,指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令第38號),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是指企業基本完成清潔生產無/低費方案,在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高費方案實施前的時間節點,對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的規范性、清潔生產審核過程的真實性、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及實施計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技術審查的過程。
本指南所稱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業實施完成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后,對已實施清潔生產方案的績效、清潔生產目標的實現情況及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進行綜合性評定,并做出結論性意見的過程。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于《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國家考核的規劃、行動計劃中明確指出需要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企業”和“申請各級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等財政資金的企業”以及從事清潔生產管理活動的部門,其他需要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的企業可參照本指南執行。
第四條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應堅持科學、公正、規范、客觀的原則。
第五條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組織清潔生產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工作。
第二章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
第六條 地市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提出年度需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企業名單及工作進度安排,逐級上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確認后書面通知企業。
第七條 需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企業應向本地具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及相應的技術佐證材料;
(二)委托咨詢服務機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提交《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第十六條中咨詢服務機構需具備條件的證明材料;自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要求提供相應技術能力證明材料。
第八條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清潔生產審核過程是否真實,方法是否合理;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是否能如實客觀反映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基本情況等。
(二)對企業污染物產生水平、排放濃度和總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和排放情況是否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清潔生產審核重點的選擇是否反映了能源、資源消耗、廢物產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清潔生產目標設置是否合理、科學、規范;企業清潔生產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
(三)提出的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是否科學、有效,可行性是否論證全面,選定的清潔生產方案是否能支撐清潔生產目標的實現。對“雙超”和“高耗能”企業通過實施清潔生產方案的效果進行論證,說明能否使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實現污染物減排目標和節能目標;對“雙有”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的效果進行論證,說明其能否替代或削減其有毒有害原輔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第九條 本地具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成立評估專家組,各專家可采取電話函件征詢、現場考察、質詢等方式審閱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最后專家組召開集體會議,參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評分表》(見附表1)打分界定評估結果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條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結果實施分級管理,總分低于70分的企業視為審核技術質量不符合要求,應重新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總分為70-90分的企業,需按專家意見補充審核工作,完善審核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繼續實施中/高費方案;總分高于90分的企業,可依據方案實施計劃推進中/高費方案的實施。
技術審查意見參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技術審查意見樣表》(見附表3)內容進行評述,提出清潔生產審核中尚存的問題,對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的可行性給出意見。
第十一條 本地具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將評估結果及技術審查意見反饋給企業,企業需在清潔生產審核過程中予以落實。
第三章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應督促企業實施完成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并及時開展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需開展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應將驗收材料提交至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主要包括:
(一)《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技術審查意見》;
(二)《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報告》;
(三)清潔生產方案實施前、后企業自行監測或委托有相關資質的監測機構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監測報告。
第十四條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報告》應由企業或委托咨詢服務機構完成,其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企業基本情況;(2)《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技術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3)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完成情況及環境、經濟效益匯總;(4)清潔生產目標實現情況及所達到的清潔生產水平;(5)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工作機制建設及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 負責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成立驗收專家組,開展現場驗收。現場驗收程序包括聽取匯報、材料審查、現場核實、質詢交流、形成驗收意見等。
第十六條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核實清潔生產績效: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后,對是否實現清潔生產審核時設定的預期污染物減排目標和節能目標,是否落實有毒有害物質減量、減排指標進行評估;查證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的實際運行效果及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前后的環境、經濟效益進行評估;
(二)確定清潔生產水平:已經發布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行業,利用評價指標體系評定企業在行業內的清潔生產水平;未發布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行業,可以參照行業統計數據評定企業在行業內的清潔生產水平定位或根據企業近三年歷史數據進行縱向對比說明企業清潔生產水平改進情況。
第十七條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依據《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評分表》(見附表2)綜合得分達到60分及以上的企業,其驗收結果為“合格”。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清潔生產審核驗收不合格:
(一)企業在方案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二)企業污染物排放未達標或污染物排放總量、單位產品能耗超過規定限額的;
(三)企業不符合國家或地方制定的生產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達不到相關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三級水平(國內清潔生產一般水平)或同行業基本水平的;
(五)企業在清潔生產審核開始至驗收期間,發生節能環保違法違規行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務;
(六)其他地方規定的相關否定內容。
第十八條 地市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驗收“合格”與“不合格”企業名單報送省級主管部門,由省級主管部門以文件形式或在其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對于驗收“不合格”的企業,要求其重新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全國的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并委托相關技術支持單位定期對全國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工作情況及評估驗收機構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節能主管部門每年按要求將本行政區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工作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條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工作經費及培訓經費由組織評估與驗收的部門提出年度經費安排,報請地方財政部門納入預算予以保障,承擔評估與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專家不得向被評估與驗收企業及咨詢服務機構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評估與驗收的專家組成員應從國家或地方清潔生產專家庫中選取,由熟悉行業、清潔生產及節能環保的專家組成,且具有高級職稱或十年以上從業經驗的中級職稱,專家組成員不得少于3人。參加評估或驗收的專家如與企業或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服務機構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二十三條 評估與驗收組織部門應定期對專家進行培訓,統一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尺度,承擔評估與驗收工作的部門及專家應對評估或驗收結論負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指南引用的有關文件,如有修訂,按最新文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指南制定適合本區域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指南由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1: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評分表
附表2: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評分表
附表3: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技術審查意見樣表
附表4: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意見樣表
附表1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評分表
企業名稱: 年 月 日
序號 | 指標內容 | 要 求 | 分值 | 得分 | |
一、清潔生產審核報告規范性評估 | |||||
1 | 報告內容框架符合性 | 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符合《清潔生產審核指南 制訂技術導則》中附錄E的規定 | 3 | ||
2 | 報告編寫邏輯性 | 體現了清潔生產審核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邏輯性 | 7 | ||
二、清潔生產審核過程真實性評估 | |||||
1 | 審核準備 | 企業高層領導支持并參與 | 2 | ||
建立了清潔生產審核小組,制定了審核計劃 | 1 | ||||
廣泛宣傳教育,實現全員參與 | 1 | ||||
2 | 現狀調查情況 | 企業概況、生產狀況、工藝設備、資源能源、環境保護狀況、管理狀況等情況內容齊全,數據詳實 | 4 | ||
工藝流程圖能夠體現主要原輔物料、水、能源及廢物的流入、流出和去向,并進行了全面合理的介紹和分析 | 3 | ||||
對主要原輔材料、水和能源的總耗和單耗進行了分析,并根據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或同行業水平進行客觀評價 | 4 | ||||
3 | 企業問題分析情況 | 能夠從原輔材料(含能源)、技術工藝、設備、過程控制、管理、員工、產品、廢物等八個方面全面合理地分析和評價企業的產排污現狀、水平和存在的問題 | 3 | ||
客觀說明納入強制性審核的原因,污染物超標或超總量情況,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和排放情況 | 2 | ||||
能夠分析并發現企業現存的主要問題和清潔生產潛力 | 3 | ||||
4 | 審核重點設置情況 | 能夠將污染物超標、能耗超標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或排放環節作為必要考慮因素 | 4 | ||
能夠著重考慮消耗大、公眾壓力大和有明顯清潔生產潛力的環節 | 2 | ||||
5 | 清潔生產目標設置情況 | 能夠針對審核重點,具有定量化、可操作性,時限明確 | 4 | ||
如是“雙超”企業,其清潔生產目標設置能使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污染物減排指標;如是“高耗能”企業,其清潔生產目標設置能使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如是“雙有”企業,其清潔生產目標設置能體現企業有毒有害物質減量或減排要求 | 4 | ||||
對于生產工藝與裝備、資源能源利用指標、產品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及環境管理要求指標設置至少達到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三級基準值的目標 | 3 | ||||
6 | 審核重點資料的準備情況 | 能涵蓋審核重點的工藝資料、原材料和產品及生產管理資料、廢棄物資料、同行業資料和現場調查數據等 | 3 | ||
審核重點的詳細工藝流程圖或工藝設備流程圖符合實際流程 | 3 | ||||
7 | 審核重點輸入輸出物流實測情況 | 準備工作完善,監測項目、監測點、監測時間和周期等明確,監測方法符合相關要求,監測數據詳實可信 | 4 | ||
8 | 審核重點物料平衡分析情況 | 準確建立了重點物料、能源、水和污染因子等平衡圖,針對平衡結果進行了系統的追蹤分析,闡述清晰 | 6 | ||
9 | 審核重點廢棄物產生原因分析情況 | 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能從影響生產過程的八個方面深入分析,找出審核重點物料流失或資源、能源浪費、污染物產生的環節,分析物料流失和資源浪費原因,提出解決方案 | 6 | ||
三、清潔生產方案可行性的評估 | |||||
1 | 無/低費方案的實施 | 無/低費方案能夠遵循邊審核邊產生邊實施原則基本完成,并能夠現場舉證,如落實措施、制度、照片、資金使用賬目等可查證資料 | 3 | ||
對實施的無/低費方案進行了全面、有效的經濟和環境效益的統計 | 3 | ||||
2 | 中/高費方案的產生 | 中/高費方案針對性強,與清潔生產目標一致,能解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的關鍵問題 | 6 | ||
3 | 中/高費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 中/高費方案具備詳實的環境、技術、經濟分析 | 6 | ||
所有量化數據有統計依據和計算過程,數據真實可靠 | 6 | ||||
4 | 中/高費方案的實施計劃 | 有詳細合理的統籌規劃,實施進度明確,落實到部門 | 2 | ||
具有切實的資金籌措計劃,并能確保資金到位 | 2 | ||||
總 分 | 100 |
專家簽名: 時間: 年 月 日
附表2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評分表
企業名稱: 年 月 日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關鍵指標 | |||
序號 | 內 容 | 是 | 否 |
1 | 企業在方案實施過程中無弄虛作假行為 | ||
2 | 企業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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