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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負責人就《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后取消環評機構資質許可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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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改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主要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進行了修改。近日,生態環境部環評司負責人就取消環評機構資質許可的背景、強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的法律規定及后續工作等,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取消環評機構資質管理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轉變政府職能,把“放管服”改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持續加以推進。生態環境領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2017年9月,國務院常務會建議取消“環評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作出《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決定,并于當日公布施行。

已實行多年的建設項目環評資質管理對保障環評文件編制質量、有效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強化環評制度效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業務能力較強的專業技術隊伍,培育了具備一定自我調節能力的環評市場。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勢下,隨著環評技術校核等事中事后監管的力度越來越大,放開事前準入的條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標志著環評資質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不再強制要求由具有資質的環評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建設單位既可以可委托技術單位為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如果自身就具備相應技術能力也可以自行編制,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通過更加充分的市場競爭提升環評技術服務水平和服務意識,也有利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推進實體經濟發展。

問:我們注意到,《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中將環評文件的責任主體由環評機構改為建設單位,怎樣看待這一調整?

答:修改后《環境影響評價法》一個突出特點就是明確了建設單位對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主體責任。長期以來,環評機構作為環評文件的責任主體,間接造成建設單位只重視環評審批,不關心環評內容和落實,項目建設過程中擅自變更、“批建不符”、不落實“三同時”等違規問題屢有發生。為督促建設單位自覺履行環保責任,按照誰獲益誰擔責的原則,修訂后的法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對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技術單位承擔相應責任。這將促使建設單位切實把環評文件的編制、相應生態環保對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放在心上,從被動“要我做”轉變為主動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對自己負責,也有利于建設單位從環評編制質量方面擇優選擇技術單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負責任、粗制濫造的技術單位,凈化和規范環評從業市場。

問:環評資質取消后,是不是意味著環評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環境影響評價法》在監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取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的前置準入審批,并不意味著不管,相反,《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監督管理、責任追究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賦予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更強有力的監管武器,將對相關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一是大幅強化法律責任,實施單位和人員的“雙罰制”。環評文件如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對建設單位將處五十萬至二百萬元罰款,對其相關責任人員處五萬至二十萬元罰款;對技術單位罰款額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從業;對編制人員實施五年內禁止從業等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業。

二是提高了有關考核和處罰的可操作性,從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三個方面,細化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標準更明確,有利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監管。

三是加強環評文件質量考核,明確要求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均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

四是實施信用管理,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需依法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這樣將產生聯合懲戒的強大威懾力。

問:下一步,在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和監管方面,生態環境部將重點開展哪些工作?

答:為確保環評資質取消后,環評文件質量不下降、環評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將加快制定有關管理文件,并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一是新近印發了《關于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后續相關工作要求的公告(暫行)》,對過渡期的相關要求作出暫行規定。主要是明確停止執行原有的資質管理辦法,依法不再受理資質申請和辦理資質審查相關事項;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人員在技術能力方面的要求,對“脫鉤改制”單位明確不走“回頭路”,暫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作為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明確原有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原則和管理部門監管職責,并對環評文件編制過程進行了規范。

二是按照法律規定,加快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能力建設指南、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用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等配套文件,構建以質量為核心、以信用為主線、以公開為手段、以監管為保障的管理體系,進一步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保障編制質量,維護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秩序。

三是進一步加大環評文件技術復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礎上,輔以大數據、智能化手段,定期對全國審批的報告書(表)開展復核,強化重點單位和重點行業靶向監管,對發現的違規單位和人員實施嚴管重罰。抓緊建設全國統一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落實信用管理要求,營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難行的良性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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