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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負責人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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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 2.3-2018)(以下簡稱《地表水導則》),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負責人就《地表水導則》的修訂背景、修改內容等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地表水導則》修訂背景是什么?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何時實施?

答: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導則是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實施20多年來在指導建設項目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污染治理技術水平、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管理政策、環評技術能力也發生很大變化。面對依然嚴峻的水環境保護形勢,為適應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新要求,提高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科學性,我們對地表水導則進行了全面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貫徹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理念。引入了安全余量概念,提出了水污染源排放量的核算要求,建設項目水污染治理措施(設施)的選擇應與區域水環境質量現狀掛鉤。二是提高導則規范性、科學性和操作性。規范了地表水環境現狀調查內容和評價結論,引入先進的水質預測模型,提高影響預測的針對性,細化了環境保護措施與監測計劃要求。三是簡化評價程序,提高效率,突出重點。優化地表水環境現狀調查范圍的確定原則,提出盡可能利用現有水文、水環境監測數據,簡化間接排放建設項目的調查和評價內容,減少了此類項目工作量,同時強化了廢水直接排放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預測要求。

修訂導則于2018年9月30日發布,考慮到落實導則要求需要過渡時間,修訂導則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

問:修訂《地表水導則》是如何體現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要求?

答:按照“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環境管理要求,修訂導則貫通了污染源-排放口-入河排污口-環境水體-控制斷面全過程,建立了污染排放與水環境質量響應的技術鏈條,確立了環境質量在水環境影響評價中的核心地位。

當前大部分建設項目排污口僅按污染物排放標準、受納水體按環境質量標準進行評價,在這種考核體系下,一旦污染源、水文條件等發生變化,有可能引起環境水體的超標。針對這種情況,修訂導則要求基于現有污染源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制定更嚴格的污染防控技術要求。對于現狀超標水域,要求通過落實到控制斷面進行水污染排放的空間管控,聯動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實現新(改、擴)建項目建設后“增產不增污、增產減污”;對于現狀達標水域,提出基于安全余量預留的地表水環境質量底線要求。

問:修訂《地表水導則》是如何落實環評“放管服”改革精神的?

答:修訂導則積極落實環評“放管服”改革精神,基于簡單問題簡化做,復雜問題認真做的原則。一是簡化廢水間接排放的建設項目評價內容,縮短評價周期。間接排放的建設項目,其對受納水體的影響已經在城市或園區污水處理廠等集中廢水處理設施環境影響評價中予以考慮,因此從調查到預測評價,環評工作整體簡化。二是加強技術指導,細化評價要求。對廢水直接排放可能造成重大水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對預測模型的邊界條件、初始條件、率定、驗證、模型結果合理性分析給出了詳細的規定,提高修訂導則的指導性。三是充分利用現有監測數據,減輕企業負擔。鑒于國家監測點數據及國家公開發布的數據日益增多和規范化,明確提出利用常規監測數據與補充監測互補的原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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